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 第十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 第十条 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负责监督检查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管理工作,对违反本办法接收、录制、传播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