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六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六条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