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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