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