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