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会展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服务和保障

第二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会展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服务和保障 第二十四条 举办单位在会展活动举办前将会展活动名称、时间、地点、规模等信息向市会展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市会展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补助。 需要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会展活动以及涉外会展活动,举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市会展业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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