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未分类 · 第三章 设置许可

第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三章 设置许可 第十三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办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设置人应当向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的有效文件; (三)户外广告设施的正立面图、安全结构图、彩色效果图以及设置位置的地形图,其中,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还应当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机构出具的结构设计图以及施工组织方案说明书; (四)设置的场地或者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利用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提交公共资源配置服务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利用非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提交相关权利人出具的相关证明。 对主管部门采用事后监督等方式能够管理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经市人民政府公布目录,不实行行政许可。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在外立面独立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取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可以直接申办《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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