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未分类 · 第三章 设置许可 第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三章 设置许可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行政许可的位置、形式、规格、结构等要求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依照本办法重新办理手续。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