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单位应当引导社会公众正确使用电梯。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进行电梯安全教育,提高电梯安全知识水平。 学校、幼儿园应当将电梯安全知识纳入公共安全教育内容,增强学生、幼儿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知识的宣传,对违反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