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三条

台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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