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以特许经营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以特许经营名义从事传销行为的,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7-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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