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嘉兴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施行前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核发的养犬准养登记证明,继续有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