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嘉兴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施行前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核发的养犬准养登记证明,继续有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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