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二条
嘉兴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小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小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