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报批和公布程序

第四十八条

嘉兴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报批和公布程序 第四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地方性法规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公布地方性法规的公告及地方性法规文本和有关材料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6-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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