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嘉兴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确定的基本原则,解决实际问题,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一般不重复上位法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6-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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