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

第十一条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 第十一条 检疫传染病疫情发生后,疫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有关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通报疫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接到疫情通报后,应当及时通知有关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
检疫传染病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8-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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