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

第六条

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规定属于实行地区封锁或者含有地区封锁内容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予改变或者撤销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改变或者撤销。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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