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

第十七条

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 第十七条 实行本规定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七)项所列行为以外的其他地区封锁行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查处,消除地区封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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