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三条 通用航空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归口管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