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

第十四条

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之间,在外汇管理部门监管下,可以相互调剂外汇余缺。
中国银行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其他银行,可以对外商投资企业开办现汇抵押业务,贷放人民币资金。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6-10-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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