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

第十五条

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 第十五条 海南岛内的企业进口本企业建设和生产所必需的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配件、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物料,以及办公用品,均免征关税、产品税或增值税。
海南岛内的企业进口供岛内市场销售的货物,减半征收关税、产品税或增值税。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8-05-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