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 第十八条 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 第十八条 海南岛内的企业出口产品和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取得的外汇收入,均可保留现汇,按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管理。企业可以在海南岛或者境内其他地区的外汇调剂市场调剂外汇余缺、平衡收支。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8-05-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