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