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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