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交通条例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国防交通条例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国防交通经费由中央、地方、部门、企业共同承担。具体办法由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