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图管理条例
第五章 互联网地图服务

第三十五条

地图管理条例 第五章 互联网地图服务 第三十五条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用户同意。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需要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公开收集、使用规则,不得泄露、篡改、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用户的个人信息。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止用户的个人信息泄露、丢失。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5-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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