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图管理条例 第五章 互联网地图服务 第三十八条 地图管理条例 第五章 互联网地图服务 第三十八条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使用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的核查校对,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5-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