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图管理条例
第二章 地图编制

第八条

地图管理条例 第二章 地图编制 第八条 编制地图,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遵守国家有关地图内容表示的规定。
地图上不得表示下列内容:
(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属于国家秘密的;
(四)影响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表示的其他内容。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5-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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