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二章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第十条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二章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第十条 国家实行地质灾害调查制度。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全国的地质灾害调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3-1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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