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二章 发展保障
第十条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二章 发展保障 第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相关规划以及城市发展和公众出行需求情况,合理确定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布局公共交通场站等设施,提高公共交通覆盖率。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公众出行调查,作为优化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和场站布局的依据。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公众出行调查,作为优化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和场站布局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