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五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五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全部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9-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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