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十六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本行政区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际情况,规定实施的办法和步骤。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9-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