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民族工作条例

第十七条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 第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教育各民族干部、群众相互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宣传、报导、文艺创作、电影电视摄制,应当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和民族感情。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3-09-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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