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
›
第十四条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
第十四条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 第十四条 对城市民族贸易企业和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优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行政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
第十二条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 第十二条 本条例第十条所列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税务机关依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减税或者免税。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
第十三条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 第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清真饭店和清真食品生产加工、供应网点,并在投资、贷款、税收等方面给予扶持。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
第十五条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 第十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并组织有关经济、技术部门,加强同少数民族地区和农村散杂居少数民族开展横向经济技术协作。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
第十六条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 第十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进入本市兴办企业和从事其他合法经营活动的外地少数民族人员,应当根据情况提供便利条件,予以支持。 城市人民政府应...
← 查看《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