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第九条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第九条 城市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节约用水设施的竣工验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