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第四条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第四条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可以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具体业务分类依照电信条例的规定执行。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业务的地域范围,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