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第四条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第四条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可以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具体业务分类依照电信条例的规定执行。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业务的地域范围,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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