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来华登山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外国人来华登山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攀登下列对外开放的山峰以及附带在山峰区域内进行科学考察、测绘活动,适用本办法:(一)西藏自治区海拔五千米以上的山峰;(二)其他省、自治区海拔三千五百米以上的山峰。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1-08-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