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条例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失业保险条例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9-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