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条例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失业保险条例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法律、法规;
(二)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三)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9-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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