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失业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9-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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