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城市国际化促进条例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条
威海市城市国际化促进条例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国际化相关知识、规则的宣传教育,培育市民的国际意识,激发市民参与城市国际化促进工作的积极性。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开展有利于促进城市国际化的交流合作。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开展有利于促进城市国际化的交流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