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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存款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存款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5-02-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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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存款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投保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予以记录并作为调整该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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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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