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条例

第十一条

存款保险条例 第十一条 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应当遵循安全、流动、保值增值的原则,限于下列形式:
(一)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
(二)投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以及其他高等级债券;
(三)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5-02-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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