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第二十八条

宁波市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第二十八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除向宁波市人民政府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诉受理机构投诉外,可以直接向有关行政部门、司法机关投诉。
有关行政部门、司法机关对侵害台湾同胞投资者人身、财产合法权益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认真调查,依法公正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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