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志愿服务条例
第五章 志愿服务促进

第三十三条

宁波市志愿服务条例 第五章 志愿服务促进 第三十三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扶贫、济困、扶老、救孤、助残、助医、助学、应急救援、生态环境等领域的志愿服务运营管理,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的项目目录、服务标准、资金预算等相关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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