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职工教育条例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宁波市职工教育条例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