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事务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宗教事务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8-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