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事务条例 第六章 宗教活动 第四十七条 宗教事务条例 第六章 宗教活动 第四十七条 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8-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