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 第十四条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 第十四条 采取反制措施的决定公布后,被采取反制措施的组织、个人可以向作出采取反制措施决定的国务院有关部门申请暂停、变更或者取消有关反制措施,申请时应当提供其改正行为、采取措施消除行为后果等方面的事实和理由。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5-03-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