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 第六条 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 第六条 对外国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为自该作品完成起二十五年。美术作品(包括动画形象设计)用于工业制品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